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0672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6〕26号 |
发布机构: | 厅安监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5-22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航运局、厅质监站:
现将《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对《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及时告知相关施工企业,并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式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20日
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B);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C)。
第四条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工商注册地在本省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采取不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第五条 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管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和信息查询等。
第六条 安管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应持有相应行业一个管理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安管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考核方式包括笔试或网络考试等,得分率不低于60%。
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管理方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等。
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或执行力、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
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安管人员考核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及报考人数情况安排考核。考核费用超出本年度财政预算的,申请追加财政预算后获批准的,安排考核;未获批准的,移至下一年度考核。
第二章 初次申请
第九条 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第十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或安全管理经历;
(三)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四)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或未在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
(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应及时在管理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录入本企业有效考核证书备案,填写相关企业信息,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考核证书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219.143.235.78:8080/khglweb/ 或登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点击“我要办事”→“行政许可”→“01500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在线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的人员由其所在企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一)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对申请考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根据企业的基本资料及人员的基本资料,生成申报信息,申报企业检查确认后提交至省交通运输厅。
(二)省交通运输厅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予以通过的,企业在管理系统打印资料胶装一册并携带相关原件送省交通运输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到申报企业,由申报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三)审核通过后,省交通运输厅向申报企业发送知识考试通知,申报企业在管理系统中对能力考核合格的安管人员进行准考证打印。
(四)考试结束,经最终审核通过后获得考核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陕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类别代码+证书流水序号。
管理类别代号: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企业或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行业类别代码:G(公路工程)、S(水运工程)。
证书流水序号:当年5位流水序号。
第三章 证书延期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安管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将教育培训情况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安管人员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省交通运输厅每3年对安管人员开展1次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包括:安管人员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以及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复核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证书需要延期的,由企业按照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申报延期资料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如下纸质申请材料(盖本企业公章并胶装一册):
(一)由管理系统打印的资料;
(二)个人与企业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续存,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本人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的;
(四)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据虚假证明的。
第四章 证书变更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在管理系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按照以下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纸质材料(盖本企业公章并胶装一册):
(一)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是指企业全称发生变化的企业。
企业在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按约定时间携带由管理系统打印的资料,并附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盖本企业公章并胶装一册)。
(二)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的变更。
1、企业在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2、审核通过后,按约定时间携带由管理系统打印的资料,提交变更内容涉及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盖本企业公章并胶装一册)。
(三)人员调动变更。
人员调动变更是指被调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安管人员工作调动的,原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出注销申请。由新聘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入登记申请。
(四)所有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编号不变(跨省调动除外)。
第五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安管人员考核证书。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已经颁发的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吊销:
(一)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考核、变更或复核的;
(二)安管人员以非法获取或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安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管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失信信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失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2016年6月1日起实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印发的《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陕交发﹝2014﹞25号)同时废止。